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再2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蕉城南路**。
负责人:吴**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柳城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柘荣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0)闽民申228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裁判依据劳动合同并未具体明确约定**的具体岗位及相关工资水平与**提供的新证据存在矛盾,导致创设性判决结果不成立是错误的。本案中出现了多份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文本合法有效,可以证明**任财务部助理会计兼经营统计管理岗位职务的事实工作约定具体而明确。(二)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的主要原因是本案中的定岗、调岗属于用人单位经营和用工自主权范畴所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是伪造的。(四)一、二审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五)**书面申请二审法院收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未调查取证核实。(六)一、二审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3.适用已失效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6.明显违背立法意愿。(七)一、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电信**分公司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所述内容不属实;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请并非法院审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且即使作为劳动争议,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以电信福建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电信柘荣分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1.赔偿人为降岗为管理九岗而造成的12年工资收入减少并衍生出住房公积金减少等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19.6万元,合计67.6万元。2018年6月27日,**将该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其被人为降岗为管理九岗而造成的12年工资收入减少并衍生出住房公积金减少等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9.41万元,合计101.41万元;2.赔偿其因历年岗位年功津贴、岗位职位职务工资、福利费、企业年金、岗位工资积分晋升和绩效工资积分晋升变动等错误,以及该晋升未晋升该从次年1月补发未补发,而导致2013-2014年套新体系后新岗位工资标准错误,造成其自2001-2018年近二十年工资收入(含年终奖短缺)错误,相应衍生出的住房公积金减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3.赔偿其2014年至2016年三年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经济损失10万元;4.2014年5月起至2016年6月止的工资薪酬待遇收入差额5万元。2018年5月24日,**将该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其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的工资薪酬待遇收入差额5万元;5.赔偿其应晋升13级岗位等级所造成2015年起至2018年工资收入的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6.赔偿其因上述行为及被逼迫提前五年退休而打五年多官司等行为,导致18年严重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失抚慰金18万元;7.赔偿其因不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应衍生出前四案纠纷支出全部律师费33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50%,即16万元;8.赔偿其兑现前前案(指2014年**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下同)诉讼中承诺补助补偿的5万元;9.赔偿其因前案(指2017年**起诉的侵权责任案件,以下同)纠纷的工资收入等被侵害及相应衍生出的诉讼开支,而造成诉讼费用3万元由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综上,根据侵害程度的不同分摊上述全部损失170.41万元,即由电信福建分公司一次性赔偿79.52万元、电信**分公司一次性赔偿56.8万元、电信柘荣分公司一次性赔偿34.09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闽0926民初4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驳回**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诉;二、驳回**补缴2001年至今的住房公积金的起诉;三、驳回**要求兑现承诺补助款5万元的起诉。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闽09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驳回**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赔偿其被人为降岗为管理九岗而造成的12年工资收入减少等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9.41万元合计101.41万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赔偿其因历年岗位年功津贴、岗位职位职务工资、福利费、企业年金、岗位工资积分晋升和绩效工资积分晋升变动等错误,以及该晋升未晋升该从次年1月补发未补发,而导致2013-2014年套新体系后新岗位工资标准错误,造成其自2001-2018年近二十年工资收入(含年终奖短缺)错误,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赔偿其2014年至2016年三年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赔偿其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工资薪酬待遇收入差额5万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赔偿其应晋升13级岗位等级所造成2015年起至2018年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赔偿18年精神损失抚慰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七、驳回**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赔偿律师费16万元的诉讼请求;八、驳回**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赔偿诉讼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系因定岗、调岗引发的纠纷,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具体明确约定**的具体岗位及相关工资水平,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可以根据进公司业绩、规章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受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可见,本案中的定岗、调岗属于用人单位经营和用工自主权范畴,而非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本案应当裁定驳回**的起诉。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二审法院不仅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继续审理,同时也对一审判决、裁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本案中,一审法院针对**的起诉,分别作出驳回部分起诉及判决部分诉讼请求的处理。**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二审裁定虽载明系针对**不服(2018)闽09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而进行的二审审理,但在裁定书中未载明**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未载明一审的审理情况和裁判结果,未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主张进行审理,亦未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是否正确作出评判,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严重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上诉案件进行判决裁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严重违反二审审理法定程序,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4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曦
审 判 员 黄 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瑶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