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蕉城南路**。
负责人:吴**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柳城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裁定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未对**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与**提供的新证据实施偷换概念,因此,退休条件不应成为案涉焦点劳动关系争议的前置条件,法院的裁判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导致裁定结果错误。(二)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主要原因是基于其认为不符合退休条件而产生的争议目的故意混淆案涉是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真实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三)一二审未根据的**书面申请调查取证核实,导致一二审裁定存在严重程序错误,影响判决结果。(四)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五)一二审裁定遗漏五项诉讼请求,超出一项诉讼请求。(六)一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十一、十三项,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所提出的“被申请人认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错误,对其退休年龄界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错误,退休工资金额收入水平待遇受到重创,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因强制其退休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事实伤害、精神抚慰金30万元并加倍支付赔偿金为60万元等”诉讼请求,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对退休的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的,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范围。一二审法院驳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主张一二审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因**未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所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的相关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故不予采信。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国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