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393徐州泰富西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再39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泰富西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湾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化章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徐州泰富西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39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苏03民申1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泰富西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适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违法。2.申请人已将案涉的电机款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申请人业务员***,原审认定付款事实与实际付款情况不符。
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送达方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向徐州泰富西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邮寄送达,因地址欠祥被退回,在原审法院并未穷尽所有方式进行送达的前提下而直接公告送达,不符合公告送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徐州泰富西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39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有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