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4民初4097号
原告: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