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10211号
原告:柳某,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柳某与被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柳某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