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6502号 原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 原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2024年1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