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529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6元,原告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