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某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529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4D,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