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5民初2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盐矿新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