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达科贸有限公司、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5251号 原告:北京***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30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1号空间信息产业园附楼1-0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达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诉讼费用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达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