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3658号
原告: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跃进路9号鑫豪铸管有限公司院内A-8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设,男,1986年6月1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219-133号。
法定代表人:徐相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诉讼费用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刚
书 记 员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