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8民初280号
原告:贵州某劳务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惟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惟志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某劳务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某劳务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劳务公司确认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已支付相应款项,本案已无继续诉讼之必要,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劳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贵州某劳务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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