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578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与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对***提起反诉。***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准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计496元,由***负担。反诉受理费3543元,减半收取计177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