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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怀来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30民初4427号 原告: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尚欠货款5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7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3为: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布袋除尘器设备买卖合同关系,2022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布袋除尘器及辅材,合同金额730000元。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货物全部到货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后,在2022年12月10日前付700000元货款,余款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尾款30000元整。第八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若被告延期付款,将承担延期付款金额的0.2%/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原告,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却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利息付款义务。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合同货款530000元没有给付。现涉案合同设备被告早已投入使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至2023年4月30日截止的质保期早已届满逾期。为向被告索要拖欠的货款,原告采取电话联系并派人讨要,也曾发函催要,被告总是推拖搪塞。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即缺乏诚信,也违反合同约定,更有悖法律规定,为此原告只好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怀来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企业确实没钱,无法按时给付原告的欠款。 本院认为,怀来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承认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理应及时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53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若供方延期20天未交货,或者验收未通过,并在需方要求的期间内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免除供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承担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该约定系对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原告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来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货款530000元; 二、被告怀来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3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15元,由被告怀来某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