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02执320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永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里山东华龙风机集团工业投资园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永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8)鲁0602初初45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烟台泰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认缴出资额600万元计占该公司出资比例20%的投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烟台泰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