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四方超轻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西安四方超轻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4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四方超轻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明确规定了合同履行地是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负责在上诉人所在地安装;本案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内容都在上诉人所在地发生,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根据相关规定,承揽合同中履行特征义务(承揽)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原告为承揽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