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辖终1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7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项目所在地启东市应为合同履行地。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系承揽方,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