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11924号
原告: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57元,由原告上海西重所重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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