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5执1528-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招远市辛庄镇乔家村民委员会,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招远市辛庄镇乔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招远市辛庄镇乔家村民委员会在招远市辛庄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招远市辛庄镇乔家村民委员会在招远市辛庄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的存款7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