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5026号
申请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百顺洲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河沿街**4006/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百顺洲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百顺洲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972.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百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百顺洲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972.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