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泰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7954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4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江苏泰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泰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