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泰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6375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泰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泰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