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7民初5292号
原告: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工业园深圳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钟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