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2)皖1182执690号
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你与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民终42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绿晟园林公司、绿晟园林明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业龙工程款443,625.28元。二、驳回周业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6元(已按减半收取),由绿晟园林公司、绿晟园林明光分公司负担3238元,由周业龙负担798元。保全申请费2320元,由绿晟园林公司、绿晟园林明光分公司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案涉两份《工程项目责任协议》均约定:乙方(周业龙)工作范围内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均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乙方按本工程实际结算的米数,每米三元钱上缴管理费用。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绿晟园林明光分公司与周业龙签订的两份《工程项目责任协议》因周业龙系无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周业龙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案涉两份《工程项目责任协议》均约定:乙方(周业龙)工作范围内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均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乙方按本工程实际结算的米数,每米三元钱上缴管理费用,即案涉工程绿晟园林明光分公司只收取三元每米的管理费,剩余工程款应由周业龙获得,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双方对周业龙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并无异议,故周业龙应得工程款为:桥头镇-古沛镇段(9,498.5米-911.8米-1,921.7米)×(37-3)元/米+-10-(97-3)元/米×911.8米+(187-3)元/米×1,921.7米+7座×1000元+潘村镇-柳巷镇段9,134.6米×(36-3)元/米+12座×1000元=986,353.8元。扣除绿晟园林明光分公司已付承兑汇票597,912.12元及40,000元现金,剩余工程款为348,441.68元,故一审法院计算剩余工程款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绿晟园林明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计算剩余工程款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业龙工程款348,441.6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36元,由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担3114元,由周业龙负担922元。保全申请费2320元,由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54元,由烟台绿晟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担6138-11-元,由周业龙负担18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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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孙体玉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