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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21民初2899号
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州大街工业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138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台县凤凰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明珠大厦,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58974。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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