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2118号
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C9RAR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截留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