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2118号 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C9RAR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截留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