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2财保377号
申请人: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牟言祥,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褚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司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