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C9RAR05。
法定代表人:牟言祥,经理。
申请执行人陆刚与被执行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69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信息确认与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14个月无法就业损失18718元(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鉴定费31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2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5142)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以要求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亚男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C9RAR05。
法定代表人:牟言祥,经理。
申请执行人陆刚与被执行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69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信息确认与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14个月无法就业损失18718元(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鉴定费31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2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5142)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以要求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