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2民初1958号
原告: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房寺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开发区北京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牟言祥,总经理。
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振华)与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华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