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2财保377-1号
申请人: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牟言祥,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鲁1482财保3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禹城振华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华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上90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褚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司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