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282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 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文化路7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128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1838.49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名下无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四、本院于2023年6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名下现暂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