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91民初9550号
原告:东莞市金锋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外经贸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七北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金锋五金喷涂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锋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金锋五金喷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金锋五金喷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金锋五金喷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85.50元,由原告东莞市金锋五金喷涂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877.00元由原告东莞市金锋五金喷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