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3民初372-1号
原告山东聚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国聚,董事长。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顺丰工程机械农机商店。
经营者***,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聚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顺丰工程机械农机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顺丰工程机械农机商店经营者***所有的辽LQ×**号丰***达越野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顺丰工程机械农机商店经营者***所有的辽LQ×**号丰***达越野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5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由***保管。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