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东聚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市土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聚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曲国聚,经理。
被告:***,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聚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