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宇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宇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6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辽宁宇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宇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按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