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6527号
原告:辽宁宇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5号(1—6/7—20)。
法定代表人:陈洁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系辽宁谨思(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肿瘤研究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波。
原告辽宁宇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肿瘤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郭福强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宇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宇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福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