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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3187号
原告:李建安,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崔德成,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佟振和,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宇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5号(1-6/7-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6470957J。
法定代表人:李敏。
原告李建安与被告崔德成、佟振和、辽宁宇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李建安负担。
审 判 长  程惠华
人民陪审员  田雅琴
人民陪审员  魏晓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畔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