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蓬莱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4执1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纪义成,任主任。
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德喜,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4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向蓬莱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履行了义务后,经我院多次电话催要至今未缴纳案件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