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4执10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蓬莱市南环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纪义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新礼,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海市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12.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1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