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蓬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684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蓬莱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纪义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新礼,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殿文,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蓬莱市海市路**/div>

法定代表人邹德喜,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蓬人社稽理字[2017]001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蓬人社稽理字[2017]001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事实均具有社保登记、社保稽查询问笔录等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061192.07元,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社会保险举报登记表;

2、社保稽查立案审批表;

3、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6、社会保险稽核询问笔录;

7、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

8、协助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余额明细;

9、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

10、查询企业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反馈表;

11、蓬人社稽保告字[2017]001号社会保险提供担保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2、蓬人社稽理告字[2017]001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3、蓬人社稽理字[2017]001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4、社保稽核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欠缴社会保险费共计1061192.07元。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16年12月4日接到举报后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并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存款情况,因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作出蓬人社稽保告字[2017]001号社会保险提供担保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蓬人社稽理告字[2017]001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单位作出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061192.07元,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蓬人社稽理字[2017]001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061192.07元,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处理决定书。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保稽核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的蓬人社稽理字[2017]001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蓬人社稽理字[2017]001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杨庆华

审 判 员  许立仲

代理审判员  王焕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