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特32号
申请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德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伟红,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代吉策。
申请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代吉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2016年9月5日,申请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蓬莱英奈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祥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