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923民初759号
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经济开发区祝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2UGR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主任。
被告:江苏少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胡寨镇电子商务产业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21JFAC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亿公司)与被告江苏少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海光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少海光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尾款133504.83元整,并承担违约金100051.4元,两项合计233556.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鑫亿公司与少海光伏公司就湖北菱永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鑫亿公司包工包料为少海光伏公司制作安装K式活动板房、彩钢围挡等工程项目,并约定了工程单价、工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鑫亿公司随即组织施工,工程于2021年1月20日全部竣工,经少海光伏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工程总价为333504.83元,少海光伏公司先后两次共计支付20万元工程款,尚欠133504.83元工程尾款逾期未付(双方于2021年3月20日作了结算)。鑫亿公司曾于2021年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9月9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鑫亿公司撤回起诉。2022年6月6日,少海光伏公司向鑫亿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6月至7月还清欠款,但一直未予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少海光伏公司未到庭应诉,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对鑫亿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无异议。二、逾期付款因本案合同签订之前,少海光伏公司与上海韩城建设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因上海韩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所导致,少海光伏公司起诉上海韩城建设有限公司胜诉后,因疫情原因无法进行执行,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减轻和免除少海光伏公司的违约责任。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进行核减,应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以资金占用利息来核减违约金。
原告鑫亿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施工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还款承诺、撤诉申请及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少海光伏公司未提交证据。因少海光伏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鑫亿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0日,鑫亿公司与徐州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湖北菱永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鑫亿公司包工包料为徐州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制作安装K式活动板房、彩钢围挡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为K式活动板房面积约860平方米,单价为220元每平方;彩钢围挡暂定1100米,单价为每米130元(以上单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面积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徐州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定金20%,活动板房、围挡整体竣工后付至总金额80%,余款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工程款60%。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鑫亿公司随即组织施工,工程于2021年1月20日全部竣工,经徐州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021年3月2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含税为333504.83元,徐州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和2021年2月1日两次共计支付20万元工程款,尚欠133504.83元工程款。鑫亿公司曾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9月9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鑫亿公司撤回起诉。2022年6月6日,徐州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鑫亿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6月至7月还清欠款133504.83元,但一直未予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1年6月7日被告公司名称由徐州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少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鑫亿公司按少海光伏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对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款以及给付金额均无异议,双方之间即形成明确债权债务,少海光伏公司对其下欠的劳动报酬133504.83元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关于鑫亿公司要求少海光伏公司承担资金违约金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损失实为被告逾期未支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现少海光伏公司请求调整违约金,综合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过错及疫情等情况,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少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报酬133504.8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3元,减半收取2401.50元,由被告江苏少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