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23民初2308号
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祝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2UGR85。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查取证,参与诉讼,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江苏少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徐州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胡寨镇电子商务产业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21JFAC8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少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湖北鑫亿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