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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2)辽0202民初5031号 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诉与宁波庆融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需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230。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