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61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庆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镭,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我院审理终结,并于作出(2022)辽0202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敏
法官助理  程雨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