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627号
申请人:南通虹波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88305776C,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沙丽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3501081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南通虹波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虹波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南通虹波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虹波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