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1929号
原告:***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小红。
被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华。
***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对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主处分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费69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4元(***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海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闵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