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165号
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德龙,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云。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源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