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758号
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35010811。
法定代表人周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住江苏省江阴市,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建滔潞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宝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8542760L。
法定代表人白某。
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滔潞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