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亮(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与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5689号
原告:陕亮(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3号楼1层13-8。
法定代表人:拓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芳,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磊,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陕亮(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陕亮(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陕亮(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亮(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志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鹏莹